
【經】 monopolies; monopolistic concerns
壟斷企業(Monopoly Enterprise)指在特定市場内通過排除或限制競争手段,實現對商品生産、銷售或服務供應的獨占控制的經濟實體。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語中"monopoly"一詞,源于希臘語"monos"(單一)和"polein"(銷售),其本質特征包括:
市場支配地位
依據中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定義,壟斷企業具有"在相關市場内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這種地位使其能夠單方面影響市場供需平衡,例如通過限制産量擡高價格(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進入壁壘構建
壟斷企業通常通過技術專利(如微軟在操作系統領域的專利布局)、資源獨占(如國家電網對輸配電網絡的控制)或規模經濟效應(如中石油在油氣勘探領域的成本優勢)建立競争壁壘,形成《經濟學原理》中所述的"自然壟斷"現象(來源:曼昆《經濟學原理》第7版)。
價格操縱機制
根據OECD研究報告,壟斷企業采用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策略時,可通過細分消費者群體實現利潤最大化,典型案例包括中國鐵路總公司對春運票價浮動區間的特殊定價權(來源:OECD競争政策研究報告)。
法律規制框架
國際通行的反壟斷體系包含三核心制度:禁止壟斷協議(如美國《謝爾曼法》第1條)、控制經營者集中(如歐盟《合并控制條例》)、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中國《反壟斷法》第六章)。這些法律共同構成對壟斷企業的約束機制(來源:WTO國際貿易法數據庫)。
該術語在雙語法律文書中需特别注意語境差異,例如中文"壟斷協議"對應英文"monopolistic agreement",但美國判例法中的"monopolization"概念包含主觀故意要素,與中國法律客觀認定标準存在區别(來源: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官方釋義)。
壟斷企業是指在一個或多個市場中占據絕對支配地位,能夠控制産品供給、價格及市場準入的企業。以下是詳細解析:
市場支配地位
壟斷企業是某種産品的唯一或極少數供應商,缺乏相近替代品。例如中國煙草等行業因政策保護形成獨家經營。
價格控制能力
壟斷者可自主定價(如通過限制産量擡高價格),而競争市場中的企業是價格接受者。
高進入壁壘
包括政府授權(如專利)、關鍵資源獨占(如礦産)、自然壟斷(如供水供電行業的規模效應)。
各國普遍通過反壟斷法限制壟斷行為。例如中國《反壟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價格操縱等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可參考經濟學教材(如曼昆《經濟學原理》)或反壟斷法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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