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助費英文解釋翻譯、離職補助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ubsidy for leave of absence from work
分詞翻譯:
離職的英語翻譯:
leave one's post
【法】 separation from service
補助的英語翻譯:
allowance; complement; subsidy
費的英語翻譯:
charge; cost; expenses; fee; spend
【醫】 fee
【經】 fee
專業解析
離職補助費(Lízhí Bǔzhù Fèi),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Severance Pay 或Termination Payment,指用人單位依法或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在勞動者離職(特别是非因勞動者過錯導緻的解除勞動關系)時,向其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其核心在于對勞動者因失去工作而産生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并幫助其渡過求職過渡期。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離職補助費(法律術語為“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具有法定強制性。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一緻解除、非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等)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其性質是法定的離職保障,而非企業福利或自願贈與。
二、適用情形(法定支付條件)
支付離職補助費的主要法定情形包括:
- 協商一緻解除: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 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緻合同無法履行。
-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
-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約定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同意外),或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
- 用人單位過錯導緻勞動者解除: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三、計算标準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 基數:按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 上限: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數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四、英文對應術語及内涵
- Severance Pay:最常用術語,強調因雇傭關系終止(尤指非員工過失導緻的終止)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
- Termination Payment:廣義的終止合同付款,可包含法定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未休假期補償等。
- Redundancy Payment:特指因裁員(Redundancy)而支付的補償,是離職補助費的一種常見類型。
- 在漢英詞典中,“離職補助費”通常直接譯為Severance Pay,其核心内涵即指上述法定的經濟補償金(Economic Compensation)。
五、與相關概念區分
- 賠償金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按經濟補償金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懲罰性賠償。
- 代通知金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性質不同于經濟補償金,但可同時主張。
- 失業保險金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社會保障待遇,與用人單位支付的離職補助費性質不同。
六、稅務處理
根據中國現行財稅政策(如財稅〔2018〕164號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離職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需按規定征稅。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 - 第二十七條等條款。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征稅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離職補助費(或稱離職補償金)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經濟補償。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離職補助費是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形式,主要用于彌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幫助過渡到新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補償金額與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直接相關。
二、計算标準
-
基礎公式: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 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 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
工資基數:
- 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為基準;
- 若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則按3倍計算,且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三、特殊情形下的補償标準
- N(經濟補償):適用于合法解除合同(如協商一緻、裁員等),按工作年限支付。
- N+1: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需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 2N(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無合法理由辭退),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四、其他相關補償
除法定經濟補償外,部分企業可能提供以下補助:
- 未休年假折算:按日工資計算未休假期;
- 績效獎金:根據合同或公司政策發放;
- 社保延續或培訓支持:部分企業提供過渡性福利。
五、注意事項
- 争議處理:若補償金額或條件不明确,建議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
- 地區差異:具體執行可能因地方政策略有不同,需結合當地規定。
如需更詳細的案例解讀,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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