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to work
job; work; employment; labour; pursuit; task
【醫】 ergo-
【經】 job; operations; task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工作權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參與社會勞動并獲得相應報酬的基本人權。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比角度,其核心内涵可概括為以下四方面:
法律定義 "工作權"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ight to work",指公民通過自身勞動獲取生存發展條件的法定資格。《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明确"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來源:《世界人權宣言》)。
核心内容 包含就業機會平等權(《就業促進法》第3條)、職業自由選擇權(《勞動法》第3條)、勞動報酬保障權(《勞動法》第46條)三大支柱。國際勞工組織第122號公約強調政府應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來源: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漢英術語差異 中文語境強調"權利與義務統一",英文表述"right to work"常與工會安全保障關聯。美國《國家勞資關系法》第7條特别規定禁止強迫加入工會(來源:《國家勞資關系法》)。
法律保障機制 我國通過《憲法》第42條确立基本原則,《勞動合同法》細化實施規則。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要求締約國采取漸進措施實現充分就業(來源:《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該權利的現實意義體現在消除就業歧視(《就業促進法》第26條)、保障特殊群體就業(《殘疾人保障法》第33條)等維度,其内涵隨數字經濟時代新型勞動關系發展持續擴展。
工作權(又稱勞動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有勞動能力的個體獲得就業機會并取得相應報酬。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及核心内容三個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工作權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依法獲得工作機會、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維持生存和實現其他民主自由權利的基礎。這一權利在憲法層面被确立,例如德國《魏瑪憲法》和我國《憲法》均明确國家需創造就業條件、保障公民就業自由。
國際層面,1919年《魏瑪憲法》首次将工作權納入憲法保障;國内層面,我國《勞動法》通過規範工資分配、就業促進等制度落實這一權利。此外,工作權還包含“不受歧視權”等現代人權理念,要求消除就業中的身份、性别等不合理限制。
需注意“工作權”與“工作權限”的差異:前者是公民基本權利,後者指崗位職責範圍内的管理權力(如、11所述),屬于組織内部權責劃分,與法律意義上的工作權無直接關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國際案例,可參考《憲法》《勞動法》及德國《魏瑪憲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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