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立遺囑"對應的規範英文表述為"testamentary disposition"或"executing a will",指自然人按照法定程式處分個人財産的單方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人可通過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或公證等形式設立遺囑,但必須滿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等要件。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有效遺囑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雙重标準。形式要件包括書面形式的簽名标注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需兩名以上見證人(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實質要件則要求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内容不違反公序良俗。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502條對此有類似規定,強調遺囑籤署時的意識清醒狀态。
國際比較法視角顯示,英國1837年《遺囑法》(Wills Act 1837)确立的"籤字+見證"模式,與中國現行遺囑形式存在制度差異。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完善的遺囑登記制度可使遺産繼承效率提升40%以上。建議參考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公證遺囑辦理指南,或咨詢注冊律師獲取個性化法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立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定形式,對個人合法財産進行處分或安排相關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主體資格
意思表示真實
内容合法
自書遺囑
代書/打印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
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
遺産範圍
繼承人/受遺贈人
執行安排
如需訂立遺囑,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公證機構,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具體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如第1133條、1142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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