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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類别英文解釋翻譯、留置類别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計】 retention class

分詞翻譯:

留的英語翻譯:

ask sb. to stay; grow; leave; remain; stay

置的英語翻譯:

buy; establish; install; place; put; set up

類的英語翻譯:

be similar to; genus; kind; species
【醫】 group; para-; race

别的英語翻譯:

leave; other
【醫】 allo-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留置類别"(Liúzhì Lèibié)指對留置權(possessory lien)在法律或實務中依據不同标準劃分的類别體系。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一、法律定義與分類依據

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其分類主要基于:

  1. 産生方式
    • 法定留置(Statutory Lien):依法直接産生,如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留置權(《民法典》第783條)
    • 約定留置(Contractual Lien):通過當事人協議設定
  2. 标的物性質
    • 動産留置(Chattel Lien):針對有形動産
    • 權利留置(Right Lien):針對證券、倉單等財産性權利

二、主要類别及英譯對照

中文類别 英文術語 適用場景示例
一般動産留置 General Possessory Lien 維修廠扣留未付修理費的車輛
特别商事留置 Commercial Lien 企業間因經營往來扣留對方貨物(《民法典》第448條)
運輸留置權 Carrier's Lien 承運人扣留未付運費的貨物
倉儲留置權 Warehouseman's Lien 倉庫保管人扣留拖欠保管費的物品

三、實踐中的行權限制

留置權行使需同時滿足:

  1. 動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商事留置除外)
  2. 不違反公序良俗(如不得留置身份證、骨灰等)
  3. 不得對抗已支付合理價款善意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民法典》第406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3. 《元照英美法詞典》"lien"詞條釋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ossessory Lien"定義

網絡擴展解釋

“留置”作為法律術語,主要分為以下三類,其含義和適用場景有所不同:

一、民事留置權(私法範疇)

定義: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若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留置該財産,并有權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適用場景:常見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例如,運輸公司可留置未支付運費的貨物。
限制: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産除外(如《民法典》第447、449條)。

二、監察留置(公法範疇)

定義:監察機關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犯罪的被調查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将其限制在特定場所接受調查。
適用條件:需滿足《監察法》規定的情形,如被調查人可能逃跑、銷毀證據,或案件重大複雜等。
特點:屬于監察調查階段的特殊措施,與刑事拘留、逮捕等司法程式不同。

三、行政留置(行政強制措施)

定義: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嫌疑人繼續盤問時,經批準可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通常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延長至48小時)。
法律依據:基于《警察法》,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用于進一步查證嫌疑人的行為。

補充說明

以上分類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和場景理解,若需完整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監察法》《警察法》等原文或權威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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