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retention class
ask sb. to stay; grow; leave; remain; stay
buy; establish; install; place; put; set up
be similar to; genus; kind; species
【醫】 group; para-; race
leave; other
【醫】 allo-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留置類别"(Liúzhì Lèibié)指對留置權(possessory lien)在法律或實務中依據不同标準劃分的類别體系。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其分類主要基于:
中文類别 | 英文術語 | 適用場景示例 |
---|---|---|
一般動産留置 | General Possessory Lien | 維修廠扣留未付修理費的車輛 |
特别商事留置 | Commercial Lien | 企業間因經營往來扣留對方貨物(《民法典》第448條) |
運輸留置權 | Carrier's Lien | 承運人扣留未付運費的貨物 |
倉儲留置權 | Warehouseman's Lien | 倉庫保管人扣留拖欠保管費的物品 |
留置權行使需同時滿足: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 《元照英美法詞典》"lien"詞條釋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ossessory Lien"定義
“留置”作為法律術語,主要分為以下三類,其含義和適用場景有所不同:
定義: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若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留置該財産,并有權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適用場景:常見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例如,運輸公司可留置未支付運費的貨物。
限制: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産除外(如《民法典》第447、449條)。
定義:監察機關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犯罪的被調查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将其限制在特定場所接受調查。
適用條件:需滿足《監察法》規定的情形,如被調查人可能逃跑、銷毀證據,或案件重大複雜等。
特點:屬于監察調查階段的特殊措施,與刑事拘留、逮捕等司法程式不同。
定義: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嫌疑人繼續盤問時,經批準可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通常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延長至48小時)。
法律依據:基于《警察法》,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用于進一步查證嫌疑人的行為。
以上分類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和場景理解,若需完整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監察法》《警察法》等原文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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