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pra protest
partake in; participate in; take part in
【經】 participation; take part i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參與承兌(Participation in Acceptance)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彙票到期日前,付款人拒絕承兌或無法承兌時,由票據關系人以外的第三方(參與承兌人)為維護特定票據債務人的信用而介入承兌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如下:
需在彙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人喪失承兌能力時發生(如付款人破産),旨在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
參與承兌人必須是原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等)以外的第三方,且需經持票人同意。
參與承兌人需在彙票上記載"參與承兌"字樣、被參與人名稱(被擔保的債務人)、日期并籤章,方産生法律效力。
參與承兌人需對持票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且在付款後取得對被參與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對比項 | 參與承兌 | 普通承兌 |
---|---|---|
觸發條件 | 付款人拒絕/無法承兌 | 彙票正常流轉 |
責任人身份 | 原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 | 票據付款人 |
法律效力 | 擔保特定債務人信用 | 直接付款承諾 |
權威參考來源:
專業詞典釋義:
參與承兌,通常稱為參加承兌,是票據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主要用于維護彙票信用和債務人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參加承兌指當彙票被拒絕承兌(如付款人破産、逃避責任等)時,由預備付款人或與票據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持票人同意後代替原付款人進行承兌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阻止持票人在彙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權,保護債務人的信譽()。
附屬票據行為
以出票行為的合法為前提,需在票據上記載“參加承兌”字樣、簽名及日期,并完成票據交付()。
主體特定
通常由出票人或背書人事先指定的預備付款人,或持票人同意的其他第三人(如保證人、已存在的票據債務人)參與()。
目的明确
為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防止持票人提前追索,維護票據流通信用()。
通過第三人介入,平衡了持票人及時收款需求與債務人信用維護,既減少追索成本,又促進票據流通的穩定性()。
示例流程:
甲公司籤發票據→乙公司(付款人)拒絕承兌→丙(預備付款人)征得持票人同意後參加承兌→彙票到期時,若乙仍不付款,丙需履行付款義務→丙付款後,可向乙或甲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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