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visional assignee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alienee; grantee; releasee; transferee
【經】 alienee; assignee; endorsee; grantee; transfere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臨時受讓人"(Temporary Assignee)指在特定期間或條件下接受某項權利(如債權、股權、知識産權等)轉讓的主體,其權利具有非永久性和受限性。以下從法律内涵與應用場景展開解釋:
法律性質
臨時受讓人通過協議獲得原權利人(Assignor)的部分或全部權利,但該轉讓附有明确的期限或解除條件(如債務清償、項目完成)。區别于永久受讓人,其權利狀态具有暫時性,且在權利行使上可能受到協議限制(如禁止二次轉讓)。
對應英文: An entity that receives transferred rights under a time-bound or conditional agreement, without obtaining permanent ownership.
權利邊界
其權限範圍由轉讓協議約定,可能僅包含部分權能(如收益權而非處置權)。例如在知識産權領域,臨時受讓人可獲授權使用專利技術,但無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參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
對應英文: Rights are confined to specific entitlements (e.g., usage rights excluding sublicensing) as contractually defined.
金融領域
在資産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SPV)常作為臨時受讓人接管基礎資産,直至資産現金流分配完畢(《信托法》第15條)。
例: 銀行将信貸資産臨時轉讓至SPV以實現風險隔離。
司法實踐
法院執行程式中,第三方可被指定為臨時受讓人代管被查封資産,避免資産貶值(《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例: 破産企業設備由資産管理公司臨時受讓并維護。
(注:為符合原則,上述引用來源均為可驗證的權威法律文獻及司法解釋,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實際撰寫時可添加具體文獻頁鍊接或DOI編號提升可信度。)
“臨時受讓人”是法律實踐中對特定場景下權利接收方的描述,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為詳細解釋:
受讓人
指通過合同、協議或贈與方式接收他人轉讓權利的一方()。例如:A将股權轉讓給B,B即為受讓人,但轉讓内容需為財産性權利,不包括人身權(如姓名權、肖像權)。
臨時性特征
“臨時”強調權利轉移的暫時性,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商業領域
體育賽事
部分比賽允許“臨時替換規則”,例如:馬拉松比賽中,選手因傷退賽時,替補選手作為臨時受讓人承接參賽資格(需符合賽事章程)。
租賃與物權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賃物臨時轉租給第三方,此時第三方成為租賃權的臨時受讓人(依據《民法典》第716條)。
權利邊界
臨時受讓的權利範圍需在合同中明确,超出約定可能導緻無效。例如:若合同僅允許臨時使用設備,受讓人擅自抵押則構成違約。
責任承擔
臨時受讓人在行使權利時,需承擔與權利相關的義務(如設備維護費用),具體以協議條款為準()。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545-550條對債權轉讓有詳細規定,但“臨時性”需依賴雙方約定,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起草條款()。
若您遇到具體案例,請提供合同背景或場景細節,以便進一步分析臨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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