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辯論終結"指法庭審理中當事人雙方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完成全部陳述與辯駁的程式節點,标志着法庭調查與辯論階段的正式結束。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果如下:
中文釋義
指法庭辯論環節的終止,法官宣布結束當事人之間的口頭辯論程式,後續進入評議與判決階段。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英文對應術語
Close of Debate 或Conclusion of Arguments
指訴訟雙方完成最終陳述(Closing Statements)後,法官宣告辯論程式終結的司法行為。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禁止新增主張
辯論終結後,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交新證據或提出新主張(法律特别規定的補充辯論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
法官心證形成
法官基于辯論終結前的全部訴訟材料形成内心确信,為裁判奠定事實基礎。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85條
該程式通過固定争點與證據,保障訴訟效率與程式安定性,避免訴訟拖延,體現"集中審理原則"(Principle of Concentrated Proceedings)。
理論支持:張衛平《民事訴訟法》(第五版) 第217頁
法官宣布:"辯論終結(Close of Debate),本案将擇期宣判。"
此宣告後,書記員需将全部辯論内容記入庭審筆錄并由當事人籤字确認。
“辯論終結”指在正式辯論環節的結束階段,常見于法律程式或學術讨論中,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終結”意為結束、完結,與“開始”相對。而“辯論”指通過辯證思維和語言表達進行的觀點争辯活動。兩者結合後,“辯論終結”表示辯論活動的正式結束。
在司法領域特指法庭審理的關鍵節點:
在非法律語境中,該詞可指:
具有程式性(如民事訴訟法規定辯論順序)、終局性(結束對抗性發言環節)、時效性(影響後續法律行為的時間計算)三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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