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ment of curator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法】 designation
臨時監護人的選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為缺乏監護條件的自然人指定臨時性監護主體的司法或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Appointment of Temporary Guardian",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等群體的權益保護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臨時監護人的選任需滿足以下法律要件:
該制度的确立體現了我國法律體系對弱勢群體的特别保護原則,相關程式規範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布的民法典釋義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監護制度典型案例。
臨時監護人的選任是指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時,依法确定臨時承擔監護職責的主體。以下是相關法律要點:
臨時監護是通過委托或法定程式設立的短期監護形式,適用于監護人争議未決或緊急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當監護權争議處理期間或緊急情況下(如突發事件),由特定主體臨時承擔監護職責。
臨時監護人僅承擔部分監護責任,且原監護人仍為主要責任人。其主要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權益,但不得擅自變更監護關系。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的,由居委會、村委會、法律規定的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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