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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監護人的選任英文解釋翻譯、臨時監護人的選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ointment of curator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選任的英語翻譯:

【法】 designation

專業解析

臨時監護人的選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為缺乏監護條件的自然人指定臨時性監護主體的司法或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Appointment of Temporary Guardian",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等群體的權益保護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臨時監護人的選任需滿足以下法律要件:

  1. 適用情形:當原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如疾病、失蹤等),或監護人資格存在争議尚未裁決時啟動。司法實踐中常見于父母突發喪失監護能力、親屬間監護權糾紛等場景。
  2. 選任主體: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先行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涉外案件中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确定準據法。
  3. 資質要求:臨時監護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虐待、遺棄被監護人的記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優先考慮與被監護人存在血緣或情感聯繫的自然人。
  4. 職責範圍:臨時監護權限限于維持被監護人基本生活需求、醫療救治等必要事項,重大財産處置需經特别授權。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臨時監護人不得擅自變更被監護人居住地或教育方案。
  5. 終止條件:原監護人恢複監護能力、新監護人正式産生或臨時監護事由消除時,該委任自動終止。民政部《兒童臨時監護工作規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該制度的确立體現了我國法律體系對弱勢群體的特别保護原則,相關程式規範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布的民法典釋義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監護制度典型案例。

網絡擴展解釋

臨時監護人的選任是指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時,依法确定臨時承擔監護職責的主體。以下是相關法律要點: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臨時監護是通過委托或法定程式設立的短期監護形式,適用于監護人争議未決或緊急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當監護權争議處理期間或緊急情況下(如突發事件),由特定主體臨時承擔監護職責。

二、選任範圍

  1. 親屬優先原則
    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擔任臨時監護人。
  2. 基層組織與民政部門
    若親屬缺位或存在争議,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相關組織擔任臨時監護人。

三、程式要求

四、職責與限制

臨時監護人僅承擔部分監護責任,且原監護人仍為主要責任人。其主要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權益,但不得擅自變更監護關系。

附:法律依據原文節選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的,由居委會、村委會、法律規定的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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