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ment of curator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guardian; keeper; tutor
【经】 guardain
【法】 designation
临时监护人的选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为缺乏监护条件的自然人指定临时性监护主体的司法或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Appointment of Temporary Guardian",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等群体的权益保护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临时监护人的选任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原则,相关程序规范可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布的民法典释义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监护制度典型案例。
临时监护人的选任是指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依法确定临时承担监护职责的主体。以下是相关法律要点:
临时监护是通过委托或法定程序设立的短期监护形式,适用于监护人争议未决或紧急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当监护权争议处理期间或紧急情况下(如突发事件),由特定主体临时承担监护职责。
临时监护人仅承担部分监护责任,且原监护人仍为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但不得擅自变更监护关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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