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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护人的选任英文解释翻译、临时监护人的选任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ppointment of curator

分词翻译:

临时的英语翻译: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监护人的英语翻译:

guardian; keeper; tutor
【经】 guardain

选任的英语翻译:

【法】 designation

专业解析

临时监护人的选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为缺乏监护条件的自然人指定临时性监护主体的司法或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Appointment of Temporary Guardian",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等群体的权益保护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临时监护人的选任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 适用情形:当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如疾病、失踪等),或监护人资格存在争议尚未裁决时启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父母突发丧失监护能力、亲属间监护权纠纷等场景。
  2. 选任主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先行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涉外案件中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确定准据法。
  3. 资质要求:临时监护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的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强调优先考虑与被监护人存在血缘或情感联系的自然人。
  4. 职责范围:临时监护权限限于维持被监护人基本生活需求、医疗救治等必要事项,重大财产处置需经特别授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临时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被监护人居住地或教育方案。
  5. 终止条件:原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新监护人正式产生或临时监护事由消除时,该委任自动终止。民政部《儿童临时监护工作规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原则,相关程序规范可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布的民法典释义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监护制度典型案例。

网络扩展解释

临时监护人的选任是指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依法确定临时承担监护职责的主体。以下是相关法律要点: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临时监护是通过委托或法定程序设立的短期监护形式,适用于监护人争议未决或紧急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当监护权争议处理期间或紧急情况下(如突发事件),由特定主体临时承担监护职责。

二、选任范围

  1. 亲属优先原则
    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临时监护人。
  2. 基层组织与民政部门
    若亲属缺位或存在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程序要求

四、职责与限制

临时监护人仅承担部分监护责任,且原监护人仍为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但不得擅自变更监护关系。

附:法律依据原文节选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可通过查看具体案例和争议解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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