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atio; curatorship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臨時監護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臨時監護(Temporary Guardianship)指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指定個人或組織,暫時性替代法定監護人履行對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照料、管護職責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為時限性(非永久)與緊急性(通常因突發情況啟動)。
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guardianship"為"監護權",強調其包含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與財産保護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明确監護制度包含"臨時監護"情形,適用于監護人缺位或失職時。
當監護人因疾病、失蹤等無法履職,或存在虐待、遺棄行為時,民政部門、居委會等可啟動臨時監護,确保被監護人安全(《民法典》第34條,。
在監護權訴訟過程中,法院可指定臨時監護人,避免被監護人權益處于真空狀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2條,。
臨時監護人需履行以下義務:
臨時監護自動終止于以下任一情形: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Black's Law Dictionary》(11th ed.), Thomson Reuters
臨時監護是國家在特定情形下為保護未成年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采取的臨時性監護措施。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法律文件的解釋:
核心概念
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突發疾病、被隔離)或存在嚴重侵害被監護人權益行為時,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主體依法代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監護人暫時失能
包括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導緻監護人被隔離,或因突發意外、重大疾病無法履職。
監護争議或資格撤銷
緊急保護需求
如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遺棄,或監護人存在嚴重侵害行為。
臨時監護人需承擔以下責任(參考《民法典》及民政部門規定):
臨時監護 | 臨時照料 |
---|---|
屬于監護範疇,涉及權利義務重大決定(如財産處置) | 僅提供生活照料,不涉及監護職責(如疫情期間社區代管兒童) |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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