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ritime domain; right of territorial sea; sea rights
領海權(Territorial Sea Rights)是指沿海國對其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的主權權利。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2條,沿海國的領海範圍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在此範圍内國家可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權。
法律定義與範圍
領海權包含對水域、資源、航行和環境保護的全面管轄。例如,外國船舶在領海内享有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但需遵守沿海國法律(UNCLOS第17-19條)。
權利與義務
沿海國可開發領海内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如漁業和油氣資源(UNCLOS第56條),同時需履行防止海洋污染、保障航行安全的義務(UNCLOS第192-194條)。
争議與裁決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及常設仲裁法院(PCA)是解決領海權争議的主要機構。例如,2016年南海仲裁案中,PCA對領海權相關條款進行了具體解釋。
領海權是指沿海國對其領海享有的主權和管轄權,其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
領海是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包括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寬度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約22.2公裡),這一标準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
無害通過權: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但潛水艇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國旗,軍事活動需經批準。
采用三種基線劃定法: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于1992年通過《領海及毗連區法》,明确采用直線基線法劃定領海範圍。此權利的确立既維護了國家海洋權益,也為國際海洋秩序提供了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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