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 down
leave; depart; get away; retire; take off; withdraw
【法】 decessus; quit; take off; walk out; way-going
witness stand
【法】 box; witness box; witness chair; witness stand
"離開證人席"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step down from the witness stand"的表述,特指證人在完成法庭作證義務後,經法官準許終止陳述并返回旁聽席或退庭的正式程式。該行為包含三層法律含義:
作證程式終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4條,證人完成交叉詢問且經審判長确認無補充陳述後,可解除作證義務。該環節标志着證據提交階段的完結,常見于Black's Law Dictionary對"witness dismissal"的程式定義。
行為規範要求:中國《法庭規則》第17條規定,證人離席時應保持肅穆,禁止與當事人進行肢體或眼神接觸,該流程在《新漢英法學詞典》中标注為"retire from the box with decorum"。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14(c)條款也強調證人退庭不得影響陪審團判斷。
後續責任延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離席證人仍負有保密義務,若發現作證内容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需及時向法庭書記員提交書面補正聲明。這一規定與《元照英美法詞典》中"post-testimony rectification"的釋義相吻合。
該術語在實際運用中需注意:刑事案件證人離席後通常由法警護送單獨通道離開,區别于民事案件證人可自行退庭;涉外案件中,雙語證人需在翻譯人員監督下籤署離席确認書,該程式載于《國際法院訴訟程式指南》第8.2章。
關于“離開證人席”的解釋,結合搜索結果和語境分析如下:
基本含義
“離開證人席”指證人在法庭作證結束後,經法官允許離開其所在席位的動作。該行為屬于法律程式的一部分,表示證人已完成作證義務。
適用場景
主要用于法庭審判中,證人完成證詞陳述、交叉詢問等環節後,在法官宣布“可以離席”時,方可離開座位。未經許可擅自離席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
動作性質
擴展說明
在古籍中,“離席”泛指離開席位(如《漢書》記載的按劍離席場景),而“證人席”是現代法律體系的專有概念,強調程式合法性。
注意事項
若證人因身體不適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離席,需向法官申請批準,否則可能影響案件審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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