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slative review conference
立法審議會議(Legislative Deliberation Meeting)指立法機關(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正式審查、讨論和修改的法定程式性會議。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立法(Legislative):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
•審議(Deliberation):包含審查、辯論、修改三個環節,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憲法》第三條),确保法律内容的科學性與可行性。
•會議(Meeting):特指具有法定效力的組織形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需滿足《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出席人數方為有效(第九條)。
二、程式規範與功能
法定流程
核心職能
三、權威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确立立法審議的基本程式框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立法法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細化會議召開條件、議程設置及表決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議事規則全文)。
說明: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漢英詞典網頁,上述解釋嚴格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立法實踐,術語英譯采用全國人大官方英文文件标準表述(如"deliberation"見于NPCSC會議公報英譯版)。
立法審議會議是指在立法過程中,由立法機關組織召開的專門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查、讨論和評議的程式性活動。以下是具體解釋:
立法審議會議的核心是審查與讨論法律草案,旨在通過民主程式确保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這一過程涉及對法律條款的逐條分析、争議點的辯論,以及對草案的修改完善()。
程式性
需遵循法定流程,例如我國法律案一般需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俗稱“三審制”):
多方參與
包括人大代表、專門委員會成員及法律專家等,例如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負責技術性審查,全體會議則進行綜合讨論()。
民主決策
參與者可提出修改意見或否決建議,例如在人大會議上對預算報告或法規草案進行表決前的辯論()。
例如英國議會的審議權主要在議院,專門委員會側重技術性修正;而我國則強調專門委員會與全體會議的協同審議()。
如需更完整的立法流程說明,可參考全國人大官方網站或《立法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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