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slative control on administration
立法對行政的控制(Legislative Control over Executive)是憲法框架下權力制衡的核心機制,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監督和約束。這一概念在中西方法學理論中均具有基礎性地位,其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法律授權基礎
立法機關通過制定基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明确行政權的邊界與運作程式。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同樣規定國會對行政部門的賦權範圍,體現"法無授權不可為"(Nulla poena sine lege)的法治原則。
預算審查機制
根據《預算法》第21條,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預算審批權,通過財政撥款限制行政行為的物質基礎。美國國會則運用"錢袋權"(power of the purse)控制聯邦開支,形成實質約束。
人事任免監督
中國《憲法》第63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國務院組成人員,英國議會則通過不信任投票(Vote of No Confidence)制約内閣存續,體現"代議機關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
專項調查權限
立法機關可啟動質詢程式與特别調查委員會,如美國國會設置的政府問責局(GAO)通過《國會審查法》審查行政法規的合法性。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六章亦明确專項調查的法定程式。
立法否決權
包括中國《立法法》第97條規定的行政法規撤銷權,以及美國《行政程式法》規定的國會審查否決(Congressional Review Act),确保行政立法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這一權力制衡體系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體現為:立法監督(Legislative Oversight)、行政問責(Executive Accountability)、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等核心概念的對應關系。現代憲法學者如張千帆在《憲法學導論》中強調,有效的立法控制是防止行政權濫用的制度性保障。
立法對行政的控制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設定權限和監督程式,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進行規範和約束,以确保行政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并保障公民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立法控制是立法機關(如議會)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機關的權力範圍、程式及責任,其核心目的是:
當前實踐中,部分領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執行不力的問題。改進方向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案例或制度設計,可參考《行政法》相關文獻或立法機關發布的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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