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lí hūn)指經法律程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行為,在漢英詞典中對應"divorce"一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籤訂書面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其主要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要件
離婚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等情形。英語表述為"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離婚判例。
權利義務終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離婚導緻夫妻財産分割、子女撫養權變更等法律後果。對應英文術語包括"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和"child custody arrangements"。
文化差異
《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中國協議離婚制度與英美訴訟離婚存在差異,前者強調行政登記程式,後者多通過法院判決完成。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法定程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彼此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離婚是婚姻關系因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而解除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手段結束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涉及人身、財産及子女撫養等多方面調整。
前提條件
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為基礎,無效婚姻或同居關系不適用離婚程式。
主體限制
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本人提出,不得代理,以體現當事人真實意願。
法定程式
需通過協議登記或訴訟程式完成,未履行法定程式(如僅籤訂離婚協議但未登記)不産生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
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需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經曆30日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登記。適用于無争議的情形。
訴訟離婚
一方起訴至法院,需證明“感情确已破裂”(如家暴、分居滿兩年等)。法院調解無效後依法判決。
離婚将導緻夫妻身份關系解除,共同財産分割,子女撫養權及債務分配等法律效力的變更。
如需了解具體流程或文書模闆,可參考(離婚程式)和(起訴狀示範文本)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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