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ter; summoner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傳喚者"指依法定程式向特定對象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其到案的司法主體或授權人員。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summoner"或"issuer of summons",常見于法院文書及刑事訴訟程式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傳喚者須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且必須出示證明文件(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npc.gov.cn)。其核心職責包括:通過《傳喚通知書》告知涉案人員應到時間地點,說明法律依據,并記錄送達過程。
比較法視野下,普通法系中的"summoning officer"通常指治安法官籤發的傳票執行者,而大陸法系多由預審法官擔任此角色(參考:中國法學網,iolaw.org.cn)。現代司法實踐中,電子傳喚系統已逐步應用于民事訴訟領域,但傳喚者的法定資質要求未發生本質改變。
傳喚者是指在司法程式中,被司法機關依法通知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訊問的人員,通常涉及以下法律要點:
傳喚者是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通知的對象,主要針對無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核心目的是保證訴訟程式順利進行,要求被傳喚者配合調查或陳述。
傳喚者的配合态度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結果,例如認罪态度良好可能作為量刑參考。若拒不到案,司法機關可采取戒具等強制措施。
提示:若收到傳喚通知,建議攜帶身份證明及傳喚文件,及時咨詢律師了解具體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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