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conditions of an ac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積極訴訟條件”指提起訴訟時必須滿足的法定要件(Positive Conditions for Litigation),區别于阻礙訴訟的“消極條件”。其核心含義及要素如下:
“積極”(Positive)
指當事人需主動證明其存在或成就的法定事實狀态,而非消極排除障礙。例如,原告需證明自身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訴訟條件”(Conditions for Litigation)
指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門檻,包括:
原告適格性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例如,合同糾紛中原告需為籤約方或權利繼承人。
明确的被告與具體訴求
起訴狀須載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具體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2項),如請求賠償金額、履行義務内容等。
符合起訴形式要件
包括提交書面起訴狀(或符合口頭起訴條件)、繳納案件受理費等程式性要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
權威參考來源(基于實體法律文本與學術著作):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訟的積極條件(即起訴必須滿足的法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原告適格性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裡的"直接利害關系"指原告的合法權益(如財産權、人身權等)直接受到侵害,或與被告存在直接的民事權利義務争議。例如:合同糾紛中的籤約方,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等。
二、被告明确性 要求原告必須明确指出被告的身份信息(如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稱等),但法律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不要求被告必須適格或正确。例如:原告起訴時即使告錯對象,隻要被告身份明确,法院仍應受理。
三、訴訟請求具體化 需包含三個要素:
四、管轄合規性 需同時滿足兩個層面:
法律依據:以上内容綜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原第119條)規定。若需更專業的法律分析,建議查閱《民事訴訟法》原文或咨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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