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conditions of an act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视角下,“积极诉讼条件”指提起诉讼时必须满足的法定要件(Positive Conditions for Litigation),区别于阻碍诉讼的“消极条件”。其核心含义及要素如下:
“积极”(Positive)
指当事人需主动证明其存在或成就的法定事实状态,而非消极排除障碍。例如,原告需证明自身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诉讼条件”(Conditions for Litigation)
指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门槛,包括:
原告适格性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例如,合同纠纷中原告需为签约方或权利继承人。
明确的被告与具体诉求
起诉状须载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具体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如请求赔偿金额、履行义务内容等。
符合起诉形式要件
包括提交书面起诉状(或符合口头起诉条件)、缴纳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要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
权威参考来源(基于实体法律文本与学术著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的积极条件(即起诉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原告适格性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直接利害关系"指原告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直接受到侵害,或与被告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合同纠纷中的签约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等。
二、被告明确性 要求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的身份信息(如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等),但法律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不要求被告必须适格或正确。例如:原告起诉时即使告错对象,只要被告身份明确,法院仍应受理。
三、诉讼请求具体化 需包含三个要素:
四、管辖合规性 需同时满足两个层面:
法律依据:以上内容综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第119条)规定。若需更专业的法律分析,建议查阅《民事诉讼法》原文或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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