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liefer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commonality
reliever
"接受公共救濟者"作為法律社會學概念,指依法獲得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公民個體或家庭。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術語對應英文"public assistance recipient",特指通過法定程式申領社會救助金的主體。
我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九條明确規定,接受公共救濟者需滿足以下三個法定要件:①因疾病、殘疾、失業等非主觀原因陷入貧困;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③完成民政部門規定的經濟狀況核查程式。該定義與美國衛生與公衆服務部(HHS)界定的"means-tested welfare beneficiaries"存在法理共通性,均強調資格審查的嚴謹性。
從社會保障體系構成來看,此類群體主要包含四類保障對象:城鄉低保戶、特困供養人員、臨時救助對象和受災人員救助對象。根據民政部2024年社會服務統計季報,當前我國接受公共救濟者規模約4200萬人,約占戶籍人口3.01%。
值得關注的是,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思斌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指出,現代救助制度正從"生存型救濟"向"發展型保障"轉型,接受公共救濟者的權利内涵已擴展至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12項專項救助。這種制度演進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确立的"消除一切形式貧困"目标形成政策呼應。
“接受公共救濟者”指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而通過政府或社會公共機構獲得物資、資金等援助的群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這類人群通常因失業、疾病、災害等導緻經濟來源中斷,需依賴公共救濟維持生存。公共救濟由政府或社會組織提供,形式包括現金補貼、食品發放、醫療援助等。
對象特征
社會意義
公共救濟旨在保障弱勢群體的生存權,維護社會公平與穩定。例如《三國志》提到“救濟黎庶”體現了古代對民生問題的重視。
相關概念辨析
與“慈善受助者”不同,公共救濟具有法定性和制度性,通常通過社保體系實施,如低保、失業救助等;而慈善更多依賴民間自願行為。
若需了解具體救濟政策或申請條件,可參考政府發布的官方文件或社會救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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