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ing sb. to light
expose; exposure; find out; lay bare; report; showup; unmask
【經】 exposure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揭發某人"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定義為"to expose someone's wrongdoing or secrets, especially through formal or public channels",核心含義指向對他人不當行為的揭露行為。該詞組的語義層次可從三方面解析:
法律程式性 - 在司法語境中指向官方機構舉報違法行為,如《牛津法律術語詞典》将其對應為"file an accusation against"。此時行為主體需承擔舉證責任,需提供可驗證的證據鍊。
道德義務性 - 《倫理學大辭典》英譯版強調該行為包含"fulfill civic duty to uphold social justice"的倫理維度,通常涉及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如舉報貪污腐敗等職務犯罪。
社會功能性 - 劍橋社會學術語庫指出其具有"reveal concealed facts to correct systemic flaws"的社會監督作用,常見于媒體監督或内部舉報(whistleblowing)場景。
該詞組的英文使用存在語境差異:法律文書多用"prosecute"強調司法追責,新聞報道傾向"uncover"突顯調查過程,而日常對話則常用"report"表達基礎含義。在跨文化交際中需注意,西方社會更強調程式正當性,要求揭發者通過法定渠道進行披露。
“揭發某人”指将某人的錯誤行為、罪行或隱藏事實公開揭露,通常帶有維護公正或法律的目的。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定義
指公開揭露他人隱藏的過錯、罪行或不正當行為。例如:揭發貪污、揭發謊言等。
詞義辨析
法律領域
在刑事案件中,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能構成“立功”,如共同犯罪中揭發同案犯其他罪行,可能獲得從輕處罰。
社會道德層面
用于曝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如腐敗、欺詐),但需注意:
事實依據
揭發需有确鑿證據,避免主觀臆斷。魯迅曾強調“揭發自己的缺點”以促進改善。
法律邊界
捏造事實的“揭發”可能構成诽謗罪,需承擔法律責任。
“揭發”一詞最早可追溯至《管子》《左傳》等古籍,原指揭露真相以警示後人。現代用法更強調對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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