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eirdom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經】 heirs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經】 stance; statu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繼承人的地位”(Status of an Heir)指個體因法定或遺囑指定而獲得承接被繼承人(decedent)財産與法律權利義務的資格及相應法律定位。其核心要素包括:
法定繼承(Intestate Succession)
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時,繼承人地位由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明确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為第二順位。
對應英文術語:Heir at law(法定繼承人)。
遺囑繼承(Testate Succession)
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繼承人時,其地位源于遺囑有效性(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形式與實質要件)。
對應英文術語:Devisee(不動産受遺贈人)/Legatee(動産受遺贈人)。
權利義務的統一性
繼承人同時承受資産(如房産、存款)與債務(如未清償貸款),但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英文釋義:Successor assumes both asse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estate.
順位優先規則(Order of Priority)
在先順位繼承人存在時,後續順位者無繼承權。例如,子女的生存将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資格。
英文術語:Right of Representation(代位繼承權)允許孫子女代位已故子女繼承。
英國《遺産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規定,無遺囑繼承中配偶優先取得固定份額,剩餘財産再由子女等分,體現與大陸法系不同的順位設計。
術語差異:Beneficiary(受益人)涵蓋遺囑繼承與信托受益,範圍廣于“heir”。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原文鍊接)
法律出版社,2021年修訂版(ISBN 9787519763500)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原文鍊接)
公式化表達繼承地位
$$ text{繼承人地位} = text{繼承權} + text{義務限定} + text{順位優先性} $$
其中繼承權由法定($text{法定順位}$)或遺囑($text{有效指定}$)确立。
繼承人的地位是指其在遺産繼承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以及所處的法律位置。以下從多個角度綜合解釋:
法定繼承人
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繼承權,分為兩個順序:
遺囑繼承人
通過被繼承人生前合法遺囑指定,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權利範圍
義務與限制
代位繼承
胎兒與特殊關系人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定程式、權利義務平衡及特殊情形處理,體現了繼承人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如需進一步了解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白楊梅甙苯胺染劑編輯宏功能吡咯啉化合物鼻飼法波斯特機器不動部分布枯葉油沖擊霧化器垂頭喪氣的打印機構幅尖富營養化黃疸指數會計部門建築時期觀念接口校驗程式基線噪聲集中營開特皮拉試驗引驗可視指示劑類水溶劑麥芽汁壓濾器每年更新期鉛室結晶氣壓公式三鈎囊尾蚴射氣率酸白朊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