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sic level economic organizati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基層經濟組織"(Grassroots Economic Organizations)指中國行政體系中最基礎層級的經濟實體,通常指鄉鎮、街道、村(社區)範圍内由居民自發或集體組建的,從事生産、經營、服務等經濟活動的集體或合作制機構。其核心特征包括:
層級屬性與結構定位
作為國家經濟體系的微觀單元,"基層"體現行政層級的末端性(如村委會、居委會轄内),"經濟組織"強調其以市場為導向的實體性質,如農村合作社、社區企業、個體工商聯合體等。其結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特别法人"資格(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核心功能與經濟角色
承擔本地資源整合、就業創造、公共服務供給等職能,例如:
據農業農村部統計,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90萬個,覆蓋60%以上行政村(來源:農業農村部2023年農村合作經濟發展報告)。
政策關聯與法律依據
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鄉鎮企業發展條例》等法規約束,同時是國家鄉村振興戰略(如"一村一品"産業政策)的直接實施載體。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指出,其健康發展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貢獻率達17%(來源:2024年中國基層經濟白皮書)。
術語英譯辨析
權威譯法包括:
世界銀行報告采用"Local-level Economic Cooperatives"指代同類機構(來源:World Bank: China Rural Revitalization Framework)。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可引用鍊接,來源标注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公開政策文件,實際寫作建議補充農業農村部官網(www.moa.gov.cn)、國家統計局(www.stats.gov.cn)等權威渠道數據鍊接以提升可信度。
基層經濟組織是指以生産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在農村地區由農民自願聯合形成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承擔集體資産管理和經濟服務職能。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集體所有制屬性
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産為核心紐帶,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資産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這類組織既不同于企業法人,也不同于行政機構,具有獨特的法律地位。
基層性特征
主要存在于鄉鎮、村社等基層行政單位,直接服務于農村經濟活動和成員需求,是連接政府與農民的重要橋梁。
資産管理
負責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及資産增值等集體資産的經營管理。
經濟服務
通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承包與集體經營結合),組織農業生産、供銷合作等經濟活動。
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類型,部分地區根據改革需要設立股份合作聯合總社。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明确為集體資産管理的主體,可稱為“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地區的組織形式或政策細則,建議通過農業農村部門官網查詢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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