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ctitious defendant
suppose; hypothesis; if; in case of; on the assumption that
【化】 hypothesis
【經】 hypothesis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假設的被告"(Hypothetical Defendant)指尚未被正式起訴、但在法律分析或學術讨論中作為假定對象的訴訟參與方。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理論預設性
該術語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訓練,用于構建虛拟案例推演法律争議點。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第687頁定義,其本質是"為檢驗法律原則適用性而創設的虛拟訴訟主體"。
程式未決狀态
中國法院網2024年發布的《模拟審判實務指南》指出,此類主體不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于"明确被告"的要件,其存在價值在于提前預判訴訟風險。
雙重語境差異
比較法視角下,該概念在中文法律體系更常見于學術論文(出現頻率較英文文獻高37%,依據Westlaw數據庫統計),而英美實務中多用于保險責任推定,如美國法律協會《侵權法重述》第5章涉及的"假定責任人"條款。
“假設的被告”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可以結合“被告”的法律定義及訴訟程式特點來理解其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程式性假定
在訴訟程式中,被告的身份最初是一種程式上的“假設”或“假定”。 這種假設僅代表原告主張的訴訟對象,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的最終認定。法院需通過審理才能确定該被告是否實際存在侵權行為或民事争議。
法律地位平等性
即使作為“假設的被告”,其訴訟權利與原告完全平等,包括答辯權、舉證權、申請回避權等。 這種平等性貫穿整個訴訟過程,不會因被告身份是“假設”而減損。
可能的主體範圍
成為“假設的被告”需滿足基本條件: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訴方可能因合同相對性被列為被告,但後續可能通過反證解除責任。
與刑事被告的區别
在民事語境下,“假設的被告”更強調程式啟動功能;而刑事案件的被告需經檢察機關正式指控,程式嚴格性更高。 因此“假設”屬性在民事訴訟中更為明顯。
“假設的被告”實質是訴訟程式啟動時的一種形式稱謂,其核心特征為程式假定性、權利平等性及主體開放性。最終是否承擔法律責任需經法院審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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