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lligerent community
be at war; engage; fight; rencounter; warfare; belligerence; engagement
【法】 belligerency; passage at arms; warfare
party; republic; fellowship; group; organization; sodality; team
【經】 group; organization
交戰團體(Belligerent Community)的國際法釋義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交戰團體”指在一國發生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如内戰)中,實際控制部分領土并具備組織性武裝力量的非國家實體。該實體因符合特定國際法要件,可被承認為具有類似國家的有限法律地位,享有交戰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需有效控制一定區域并建立事實上的行政管理體系,體現其具備行使統治權的能力 。
武裝部隊需具備統一指揮結構,能執行軍事行動并遵守戰争法規(如《日内瓦公約》共同第三條)。
承諾履行武裝沖突中的國際義務,包括保護平民、戰俘待遇等,以區别于非正規武裝組織 。
界定交戰團體承認的條件及法律後果(第9版,第4卷,第2章)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類比國家地位的構成要素(第1條)OAS Treaty Series.
闡釋非國際沖突中武裝團體的義務規則ICRC Customary IHL Database.
注:以上内容綜合國際法經典著作與現行條約,确保定義與要件的權威性。
根據國際法及詞典解釋,“交戰團體”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術語,主要用于描述内戰中的一方被合法承認後的地位。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交戰團體指一個國家内部通過武裝鬥争控制部分地區,并獲得本國中央政府或第三國承認的武裝集團。其法律地位類似于國家間的交戰國,可享有戰時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特征 | 交戰團體 | 普通叛亂團體 |
---|---|---|
國際承認 | 需獲得 | 無需 |
法律地位 | 類似交戰國 | 無特殊地位 |
責任承擔 | 承擔國際義務 | 通常由中央政府負責 |
如中國辛亥革命期間,雲南義軍被多國承認為交戰團體,享有臨時國際地位。
提示:需注意“戰團”(-9)與“交戰團體”是不同概念,前者僅為普通詞彙,後者屬于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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