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lligerent community
be at war; engage; fight; rencounter; warfare; belligerence; engagement
【法】 belligerency; passage at arms; warfare
party; republic; fellowship; group; organization; sodality; team
【经】 group; organization
交战团体(Belligerent Community)的国际法释义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交战团体”指在一国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如内战)中,实际控制部分领土并具备组织性武装力量的非国家实体。该实体因符合特定国际法要件,可被承认为具有类似国家的有限法律地位,享有交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需有效控制一定区域并建立事实上的行政管理体系,体现其具备行使统治权的能力 。
武装部队需具备统一指挥结构,能执行军事行动并遵守战争法规(如《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
承诺履行武装冲突中的国际义务,包括保护平民、战俘待遇等,以区别于非正规武装组织 。
界定交战团体承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第9版,第4卷,第2章)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类比国家地位的构成要素(第1条)OAS Treaty Series.
阐释非国际冲突中武装团体的义务规则ICRC Customary IHL Database.
注:以上内容综合国际法经典著作与现行条约,确保定义与要件的权威性。
根据国际法及词典解释,“交战团体”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术语,主要用于描述内战中的一方被合法承认后的地位。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交战团体指一个国家内部通过武装斗争控制部分地区,并获得本国中央政府或第三国承认的武装集团。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家间的交战国,可享有战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特征 | 交战团体 | 普通叛乱团体 |
---|---|---|
国际承认 | 需获得 | 无需 |
法律地位 | 类似交战国 | 无特殊地位 |
责任承担 | 承担国际义务 | 通常由中央政府负责 |
如中国辛亥革命期间,云南义军被多国承认为交战团体,享有临时国际地位。
提示:需注意“战团”(-9)与“交战团体”是不同概念,前者仅为普通词汇,后者属于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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