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漢英對應關系在權威詞典中有明确界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慫恿、指使他人做違法行為",對應英文動詞"abet"或"instigate" 。在英美法體系中,《布萊克法律詞典》将"abet"解釋為"以幫助、教唆、建議或鼓勵的方式協助犯罪行為實施" 。
從刑法學角度,中國《刑法》第29條将教唆罪定義為"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其英文表述多采用"solicit"或"instigate"作為對應術語 。比較法研究顯示,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06條将"abetment"界定為"通過勸說、幫助、鼓勵或命令促使他人實施犯罪" 。
在語義辨析層面,《牛津英語同義詞詞典》指出,"instigate"強調行為的起始性,而"abet"更側重持續性的協助,這種差異在漢英法律文書互譯時需特别注意 。北京大學法學院2023年發布的《刑事法術語英譯指南》建議,根據具體語境選擇使用"solicit"(側重引誘)或"incite"(強調煽動)作為"教唆"的對應譯法 。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教唆者(abettor)與實行犯(principal)的責任劃分,以及國際刑法中"incitement to genocide"(煽動種族滅絕)的特殊罪責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第148號,明确将網絡空間教唆行為納入傳統教唆犯的規制範疇 。
“教唆”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均具有重要含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通過誘導、慫恿等方式使他人實施不正當或犯罪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教唆指通過勸說、利誘、威脅等方法,使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意圖不堅定的人産生犯意并實施具體行為。例如:“他教唆孩子偷竊”即表示通過言語或行為引導他人作惡。
曆史與出處
該詞在古籍中已有使用,如元代《賺蒯通》中“當初韓信是你教唆他來?”以及《初刻拍案驚奇》中“包龍圖道:‘莫非是你包攬官司,教唆他的?’”,均體現其“指使他人作惡”的含義。
教唆犯的構成
在法律中,教唆行為構成教唆犯,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主體。其特點包括:
刑事責任
“教唆”既是日常用語中的貶義行為,也是法律明确規制的犯罪類型。其核心在于通過外部幹預改變他人行為動機,需結合主觀意圖和客觀結果綜合判定責任。遇到類似問題時,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避免不當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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