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作为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其汉英对应关系在权威词典中有明确界定。《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怂恿、指使他人做违法行为",对应英文动词"abet"或"instigate" 。在英美法体系中,《布莱克法律词典》将"abet"解释为"以帮助、教唆、建议或鼓励的方式协助犯罪行为实施" 。
从刑法学角度,中国《刑法》第29条将教唆罪定义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英文表述多采用"solicit"或"instigate"作为对应术语 。比较法研究显示,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6条将"abetment"界定为"通过劝说、帮助、鼓励或命令促使他人实施犯罪" 。
在语义辨析层面,《牛津英语同义词词典》指出,"instigate"强调行为的起始性,而"abet"更侧重持续性的协助,这种差异在汉英法律文书互译时需特别注意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年发布的《刑事法术语英译指南》建议,根据具体语境选择使用"solicit"(侧重引诱)或"incite"(强调煽动)作为"教唆"的对应译法 。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教唆者(abettor)与实行犯(principal)的责任划分,以及国际刑法中"incitement to genocide"(煽动种族灭绝)的特殊罪责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第148号,明确将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纳入传统教唆犯的规制范畴 。
“教唆”是一个法律和日常用语中均具有重要含义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是通过诱导、怂恿等方式使他人实施不正当或犯罪行为。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教唆指通过劝说、利诱、威胁等方法,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意图不坚定的人产生犯意并实施具体行为。例如:“他教唆孩子偷窃”即表示通过言语或行为引导他人作恶。
历史与出处
该词在古籍中已有使用,如元代《赚蒯通》中“当初韩信是你教唆他来?”以及《初刻拍案惊奇》中“包龙图道:‘莫非是你包揽官司,教唆他的?’”,均体现其“指使他人作恶”的含义。
教唆犯的构成
在法律中,教唆行为构成教唆犯,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主体。其特点包括:
刑事责任
“教唆”既是日常用语中的贬义行为,也是法律明确规制的犯罪类型。其核心在于通过外部干预改变他人行为动机,需结合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综合判定责任。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不当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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