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ant-builder
【法】 building tenanc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建築權人(Building Right Holder)是指依法享有在特定土地上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建造或改造權利的主體。該術語源于不動産法律體系,其核心在于平衡土地資源利用與産權保護之間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4條,建築權人需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且須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從權利構成分析,建築權人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建築權人需履行建築安全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權利主體對建築物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内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對于曆史建築保護區域,建築權人還需遵守《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特殊限制規定。
(注:相關法律條文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的中文法律文本數據庫)
“建築權人”通常指“建築所有權人”,即對特定建築物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涵蓋住宅、商業用房、工業廠房等類型。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範圍
建築權人是基于法律登記(如房産證)或有效合同(如購房合同)确認的建築物所有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範圍不僅限于住宅,還包括商業、工業等各類建築。
權利基礎
所有權人資格的認定以産權登記或購房合同為準。例如,房産證上的登記人或合同約定的買方,即被認定為合法權人,可行使轉讓、出租等權益。
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若涉及具體法律問題(如産權糾紛),建議進一步咨詢專業法律機構以獲取準确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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