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ant-builder
【法】 building tenanc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建筑权人(Building Right Holder)是指依法享有在特定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造或改造权利的主体。该术语源于不动产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平衡土地资源利用与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4条,建筑权人需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从权利构成分析,建筑权人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权人需履行建筑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权利主体对建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对于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建筑权人还需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特殊限制规定。
(注:相关法律条文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发布的中文法律文本数据库)
“建筑权人”通常指“建筑所有权人”,即对特定建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涵盖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类型。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范围
建筑权人是基于法律登记(如房产证)或有效合同(如购房合同)确认的建筑物所有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范围不仅限于住宅,还包括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
权利基础
所有权人资格的认定以产权登记或购房合同为准。例如,房产证上的登记人或合同约定的买方,即被认定为合法权人,可行使转让、出租等权益。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若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如产权纠纷),建议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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