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uilding tenancy
architecture; build; building; construct; construction; edifice; structure
【法】 building; constrcut; construction; structur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建築權(Building Rights)是法律術語,指主體依法對特定地塊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建造及附屬設施設置的權利。該概念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對應"construction rights"或"building development rights",其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法律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建築權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行使前提,包含對土地用途、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指标的限定(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立法文件)。英文釋義參照Black's Law Dictionary中"building entitlement"條款,指經政府授權在特定地塊實施建設活動的法定資格。
權利構成
權利限制
須符合《建築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标準及環保要求,同時受《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特别法約束。國際比較層面,可參照聯合國《新城市議程》第71條關于可持續建設的原則表述(來源:聯合國人居署政策文件)。
權利轉移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建築權可隨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但需完成自然資源部門的不動産登記程式。
“建築權”這一表述在法律和建築領域并非标準術語,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其潛在含義。以下是幾種可能的解釋方向:
土地使用權中的建築權能
在物權法中,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利(如《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例如,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包含合法開展建設的權能。
建築行政許可
指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資格,屬于政府審批範疇。未取得該許可擅自施工屬于違法行為。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涉及業主對專有部分(如住宅單元)的獨立所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如樓道、電梯)的共有權和管理權(《民法典》第271條)。
曆史語境下的特殊含義
少數文獻可能用“建築權”代指特定時期的建設特許制度,如19世紀歐洲城市改造中政府對私人建築形态的管制權力。
提示:由于該詞缺乏明确定義,建議在具體場景中結合上下文或法律條文進一步确認。涉及實際工程項目時,應重點參考《建築法》《城鄉規劃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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