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uilding tenancy
architecture; build; building; construct; construction; edifice; structure
【法】 building; constrcut; construction; structur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建筑权(Building Rights)是法律术语,指主体依法对特定地块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造及附属设施设置的权利。该概念在汉英对照语境中对应"construction rights"或"building development rights",其核心包含以下要素:
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筑权需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行使前提,包含对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定(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立法文件)。英文释义参照Black's Law Dictionary中"building entitlement"条款,指经政府授权在特定地块实施建设活动的法定资格。
权利构成
权利限制
须符合《建筑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标准及环保要求,同时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特别法约束。国际比较层面,可参照联合国《新城市议程》第71条关于可持续建设的原则表述(来源:联合国人居署政策文件)。
权利转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权可随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但需完成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建筑权”这一表述在法律和建筑领域并非标准术语,需结合不同语境理解其潜在含义。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释方向:
土地使用权中的建筑权能
在物权法中,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如《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条款)。例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包含合法开展建设的权能。
建筑行政许可
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资格,属于政府审批范畴。未取得该许可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涉及业主对专有部分(如住宅单元)的独立所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如楼道、电梯)的共有权和管理权(《民法典》第271条)。
历史语境下的特殊含义
少数文献可能用“建筑权”代指特定时期的建设特许制度,如19世纪欧洲城市改造中政府对私人建筑形态的管制权力。
提示:由于该词缺乏明确定义,建议在具体场景中结合上下文或法律条文进一步确认。涉及实际工程项目时,应重点参考《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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