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pensation for removal; release pay; severance pay
遣散費(qiǎnsàn fèi)指用人單位因特定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其核心在于對勞動者因非過失性失去工作所進行的物質補償,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遣散費(法律術語稱“經濟補償金”)適用于以下情形:勞動合同解除(非員工過失)、企業破産重整、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員工拒籤同等條件續約外)等。計算标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英文對應術語
法定觸發條件(中國)
企業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協商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破産(第四十四條)等情形需支付遣散費。若企業違法解除合同,需按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國際實踐差異
美國無聯邦統一遣散費法律,但《工人調整和再培訓通知法》(WARN Act)要求大規模裁員企業提前60天通知,否則需支付補償;歐盟《集體裁員指令》規定成員國需設定最低遣散标準。
來源:美國勞工部官網;歐盟理事會指令98/59/EC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
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明确經濟補償金支付規則。
中國政府網法律文本(官方鍊接)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對"Severance Pay"的定義:雇主在無合理理由解雇時支付的補償金,區别于離職金(Retirement Pay)。
國際勞工組織(ILO)《終止雇傭公約》(第158號公約)
規定非勞動者過失的解雇應提供補償金,成員國需立法保障。
核心術語中英對照表 | 中文 | 英文| 適用法域 | |--------------|---------------------|------------------| | 遣散費 | Severance Pay | 國際通用 | | 經濟補償金 | Statutory Compensation | 中國大陸 | | 冗餘補償 | Redundancy Payment| 英國、澳大利亞等 | | 解雇補償金 | Termination Pay | 美國、加拿大等 |
遣散費是雇主在終止雇傭關系時向員工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主要用于企業解散、裁員或勞動合同解除等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遣散費屬于經濟補償的一種,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款規定,企業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地區性規定,可參考《勞動合同法》或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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