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summary jurisdiction
"簡易審判庭"是我國司法體系中針對特定類型案件設立的簡化審理程式,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ummary Court"或"Simplified Adjudication Tribunal"。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設立,旨在通過簡化訴訟流程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實踐中,簡易審判庭主要承擔三項核心職能:
該程式的法律英語定義可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對"Summary Proceeding"的釋義:"A judicial proceeding conducted without the full formalities of a normal trial"。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發布的《關于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應同時滿足"基本事實清楚"和"權利義務關系明确"兩個要件。
主要參考文獻:
簡易審判庭是指基層法院審理事實清楚、争議較小的簡單案件時采用的簡化程式審判組織。其核心特點如下:
簡易審判庭適用于兩類案件:
出現以下情形需轉為普通程式:
通過簡化程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同時保障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19條(刑事案件)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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