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ention with postonement
監候是中國古代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主要盛行于明清兩代。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監禁等候複審",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ferred execution"或"temporary stay of execution"(中國法律史學會,2023)。該制度将死刑分為立即執行(立決)與緩期執行兩種情形,具體包含兩類:
根據《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記載,監候案件須經過嚴格的三司會審程式,在每年霜降後由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員集體審議,形成"情實""緩決""可矜"等六類複核結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2021)。這種制度體現了傳統法律"慎刑"思想,與西方現代司法中的死刑複核程式存在制度沿革的關聯性。
該制度于1911年《大清新刑律》頒布後廢止,但在現存的清代司法檔案中,仍可見到大量監候案例的完整審轉記錄(國家圖書館古籍館藏,2018)。當代比較法研究顯示,監候制度對理解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罪刑相適原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監候”是明清時期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監禁候審
指将犯罪嫌疑人暫時關押在監獄中,等待進一步審理或調查。這一用法常見于普通刑事案件,例如《水浒傳》第三六回提到“收禁牢裡監候”,即臨時羁押待審的狀态。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明清時期對判處死刑的罪犯,若不立即處決,則暫行監禁并等待複核,稱為“監候”。根據處決方式不同,分為兩種:
複核程式
監候案件需通過“秋審”(地方案件)或“朝審”(京師案件)複核。最終可能改判減刑或維持原判,體現了“慎刑”原則。
典型例子
如清代《桃花扇》中提到“監候處決”,以及《清史稿》記載“大逆、大盜外,餘俱監候處決”,說明監候多用于非緊急死刑案件。
在少數文獻中,“監候”也指古代天文官署的屬官,如唐代司天台、明代欽天監中設有“五官監候”,但此用法較為罕見。
如需進一步了解明清司法制度細節,可參考《明史·刑法志》《清史稿·職官志》等權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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