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ention with postonement
监候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主要盛行于明清两代。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监禁等候复审",对应的英文表述为"deferred execution"或"temporary stay of execution"(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该制度将死刑分为立即执行(立决)与缓期执行两种情形,具体包含两类:
根据《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记载,监候案件须经过严格的三司会审程序,在每年霜降后由九卿、詹事、科道等官员集体审议,形成"情实""缓决""可矜"等六类复核结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21)。这种制度体现了传统法律"慎刑"思想,与西方现代司法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制度沿革的关联性。
该制度于1911年《大清新刑律》颁布后废止,但在现存的清代司法档案中,仍可见到大量监候案例的完整审转记录(国家图书馆古籍馆藏,2018)。当代比较法研究显示,监候制度对理解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罪刑相适原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监候”是明清时期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监禁候审
指将犯罪嫌疑人暂时关押在监狱中,等待进一步审理或调查。这一用法常见于普通刑事案件,例如《水浒传》第三六回提到“收禁牢里监候”,即临时羁押待审的状态。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明清时期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若不立即处决,则暂行监禁并等待复核,称为“监候”。根据处决方式不同,分为两种:
复核程序
监候案件需通过“秋审”(地方案件)或“朝审”(京师案件)复核。最终可能改判减刑或维持原判,体现了“慎刑”原则。
典型例子
如清代《桃花扇》中提到“监候处决”,以及《清史稿》记载“大逆、大盗外,余俱监候处决”,说明监候多用于非紧急死刑案件。
在少数文献中,“监候”也指古代天文官署的属官,如唐代司天台、明代钦天监中设有“五官监候”,但此用法较为罕见。
如需进一步了解明清司法制度细节,可参考《明史·刑法志》《清史稿·职官志》等权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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