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visita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檢查權"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ight of inspection",指法律主體依法對特定對象進行查驗、核實的法定權限。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 行使主體需具有法定資格(如行政機關或合同當事人);2) 針對明确的檢查對象(如企業賬簿、産品質量);3) 依據既定程式實施(如提前通知、出示證件)。
我國《民法典》第509條确立的合同履行檢查權,賦予合同相對方在合理範圍内查驗履約情況的權利。行政法領域,《行政處罰法》第55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檢查時須出示執法證件,體現權力制約原則。國際商法實踐中,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4條明确銀行對單據的審核權屬有限檢查範疇。
在跨國貿易場景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檢驗條款(inspection clause)通常包含質量複檢權(right of reinspection),該權利行使時效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約束,買方需在發現瑕疵後合理時間内通知賣方。
“檢查權”在不同法律語境下可能涉及兩種不同概念,需根據主體和職能進行區分:
定義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其核心是監督行政相對人的守法行為,屬于行政行為的範疇。
主要特征
定義
檢察權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其中包含對法律執行情況的檢查職能。根據《憲法》第131條,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機關幹涉。
檢查職能的體現
維度 | 行政檢查權 | 檢察權中的檢查職能 |
---|---|---|
行使主體 | 行政機關 | 人民檢察院 |
法律依據 |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 | 《憲法》《刑事訴訟法》 |
對象範圍 | 行政相對人 |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公職人員 |
主要目的 | 保障行政法律實施 | 維護法律統一和司法公正 |
注意事項
若涉及具體案例中的“檢查權”,需結合行使主體和場景進一步判斷其法律性質及程式要求。建議參考《行政強制法》或《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權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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