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visitation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检查权"对应的英文表述为"right of inspection",指法律主体依法对特定对象进行查验、核实的法定权限。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1) 行使主体需具有法定资格(如行政机关或合同当事人);2) 针对明确的检查对象(如企业账簿、产品质量);3) 依据既定程序实施(如提前通知、出示证件)。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确立的合同履行检查权,赋予合同相对方在合理范围内查验履约情况的权利。行政法领域,《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查时须出示执法证件,体现权力制约原则。国际商法实践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4条明确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权属有限检查范畴。
在跨国贸易场景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inspection clause)通常包含质量复检权(right of reinspection),该权利行使时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约束,买方需在发现瑕疵后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检查权”在不同法律语境下可能涉及两种不同概念,需根据主体和职能进行区分:
定义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其核心是监督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主要特征
定义
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其中包含对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职能。根据《宪法》第131条,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干涉。
检查职能的体现
维度 | 行政检查权 | 检察权中的检查职能 |
---|---|---|
行使主体 | 行政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 《宪法》《刑事诉讼法》 |
对象范围 | 行政相对人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
主要目的 | 保障行政法律实施 | 维护法律统一和司法公正 |
注意事项
若涉及具体案例中的“检查权”,需结合行使主体和场景进一步判断其法律性质及程序要求。建议参考《行政强制法》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权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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