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missive use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allow; follow; grant; permit; standard; norm
【醫】 eka-
【經】 preparation; quasi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獲準使用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經法定程式批準後,主體依法對特定財産或資源實施非所有權性質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資格。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authorized right of use",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權利來源的法定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條,此類權利須通過行政許可、合同約定或司法裁決等合法途徑取得。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需通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專利許可使用權需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備案。
權利内容的限定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其權利範圍受時間、地域及使用方式三重約束。典型案例包括:租賃合同中的房屋使用期限約定,采礦許可證中的開采區域限定,注冊商标授權中的商品類别約束等。
權利效力的非排他性
區别于所有權,該權利不具備完全物權屬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數據顯示,全球84%法域要求使用權轉移登記需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體現權利派生性和從屬性特征。
該術語在涉外法律文書中常表述為"granted usufructuary right",其效力認定需同步滿足《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準據法要件。實務中建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進行權利邊界審查。
根據相關法律和術語解釋,"獲準使用權"的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通過法定程式或權利人授權,經批準後獲得的財産使用權。該權利不改變所有權歸屬,僅賦予使用主體在特定範圍内合法利用財産的權利。例如企業經政府批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即屬于典型情形。
二、關鍵特征
三、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明确規定:任何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需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使用權轉讓不得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這與提及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原則一緻,但因其權威性存疑,建議優先參考《民法典》第344條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
應用場景:常見于房地産開發(通過招拍挂取得土地)、農村承包地流轉(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等領域。使用過程中若超出批準範圍(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将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權利收回。
班氏絲蟲崩蝕性牙周膜牙槽炎代償過程代償間歇反應染料高漲革屑工廠預裝配工具用碳素鋼灌醉故障檢修員環形裂縫絕種巨囊可換磁盤賴斯編碼連串反應鍊球菌性咽峽炎裡程碑牛奶場佩特倫氏法羟甲基甲硫脲乳化填充塔三氧化銻商品脂環酸深度優先生長虱目雙光譜映射儀銅皿膠質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