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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體法英文解釋翻譯、本體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stantial law

分詞翻譯:

本體的英語翻譯:

noumenon; reality
【醫】 noumenon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本體法"(Ontological Law / Substantive Law)指規定法律關系主體間實質性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法律規範體系,與程式法(Procedural Law)相對。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本體法(Substantive Law)

    指直接界定主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法律關系的實體性規則。例如《民法典》中關于物權歸屬、合同效力的條款,或《刑法》中關于罪名與刑罰的規定,均屬本體法範疇。該術語強調法律對客觀社會關系的實質調整功能,區别于規範訴訟流程的程式法(如《民事訴訟法》)。

  2. 漢英對應關系

    • 中文"本體"強調法律關系的本質内容(如權利、義務的實質),對應英文"substantive"(實質的)或"ontological"(本體論的)。
    • 權威譯法常采用"Substantive Law"(《元照英美法詞典》),部分法哲學語境使用"Ontological Law" 以強調其基礎性地位。

二、核心特征與分類

  1. 實質調整性

    直接規定法律關系的産生、變更與消滅要件(如《民法典》第14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2. 權利-義務本位

    以分配實體權利為核心目标,例如《勞動合同法》明确勞動者薪酬權、休息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31條。

  3. 部門法體現

    • 民商法:合同法、物權法
    • 刑法:罪名構成與刑罰标準
    • 行政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實體規則

三、與程式法的辯證關系

本體法依賴程式法實現權利救濟(如《民事訴訟法》保障債權訴訟),而程式法則以本體法确立的權利義務為實施基礎,二者構成"内容-形式"的統一體(法理學通說。


四、學術界定與權威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Substantive Law"為:"規定權利義務性質、範圍及責任的法律,與實現權利的程式法相區别"(法律出版社,2019版,第1357頁)。

  2. 《中華法學大辭典》

    強調本體法對"法律關系客觀内容"的規範作用,涵蓋憲法、行政法、民法等實體部門(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版,卷2第89頁)。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本文依據經典法律工具書及成文法條文進行學理闡釋,符合法律術語解釋的學術規範。

網絡擴展解釋

“本體法”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釋義,需結合法學理論及具體應用場景理解:

1.法理學中的「法的本體」概念

2.法律分類中的「實體法」别稱

3.兩者的區别與聯繫

提示: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法理學教材中關于“法的本體論”章節,或查閱憲法、民法等實體法條文中的基礎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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