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al law
noumenon; reality
【醫】 noumenon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本體法"(Ontological Law / Substantive Law)指規定法律關系主體間實質性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法律規範體系,與程式法(Procedural Law)相對。其核心特征如下:
本體法(Substantive Law)
指直接界定主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法律關系的實體性規則。例如《民法典》中關于物權歸屬、合同效力的條款,或《刑法》中關于罪名與刑罰的規定,均屬本體法範疇。該術語強調法律對客觀社會關系的實質調整功能,區别于規範訴訟流程的程式法(如《民事訴訟法》)。
漢英對應關系
實質調整性
直接規定法律關系的産生、變更與消滅要件(如《民法典》第14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權利-義務本位
以分配實體權利為核心目标,例如《勞動合同法》明确勞動者薪酬權、休息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31條。
部門法體現
本體法依賴程式法實現權利救濟(如《民事訴訟法》保障債權訴訟),而程式法則以本體法确立的權利義務為實施基礎,二者構成"内容-形式"的統一體(法理學通說。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Substantive Law"為:"規定權利義務性質、範圍及責任的法律,與實現權利的程式法相區别"(法律出版社,2019版,第1357頁)。
《中華法學大辭典》
強調本體法對"法律關系客觀内容"的規範作用,涵蓋憲法、行政法、民法等實體部門(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版,卷2第89頁)。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本文依據經典法律工具書及成文法條文進行學理闡釋,符合法律術語解釋的學術規範。
“本體法”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釋義,需結合法學理論及具體應用場景理解: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法理學教材中關于“法的本體論”章節,或查閱憲法、民法等實體法條文中的基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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