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trimonial property
marriage
【醫】 marriage
earning; gain; income
【經】 proceeds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婚姻所得財産(Marital Acquired Property)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界定的法律概念,特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共同勞動、投資或法定途徑所獲得的財産。其核心特征為財産形成時間與權屬關系均發生在合法婚姻存續期内,且排除婚前個人財産及遺囑、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財産。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roperty Acquired During Marriage",在英美法系中被稱為"Marital Property",主要涵蓋以下三類財産形态:
與個人財産的區分标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27條,主要考量財産取得時間、資金轉化形式及當事人約定情況。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處理權,非經協商一緻不得單獨處分重大財産。
注:法律條文引用源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文本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婚姻所得財産(又稱夫妻共同財産)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至離婚或一方死亡期間)所獲得的財産,其法律定義及範圍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姻所得財産的核心特征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未特别約定歸屬的財産,夫妻雙方享有平等處理權。
勞動性收入
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如稿費、咨詢費)等,無論由哪一方取得均屬共同財産。
經營性收益
涵蓋生産、經營所得利潤(如開店收益),以及股票、基金等投資收益。
知識産權收益
在婚姻期間實際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著作權、專利等收益屬于共同財産。
繼承或贈與例外
婚姻所得財産的範圍具有開放性,法律通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條款進行兜底規定,例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夫妻可通過書面協議對財産歸屬進行特别約定。
注: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建議參考《民法典》原文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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