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sentials of marriage
marriage
【醫】 marriage
important document
【法】 condictio; condition; corner stone; essentialia negotii; essentials
婚姻的要件(Essential Elements of Marriage)指法律規定的成立有效婚姻必須具備的條件,通常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以下從漢英詞典釋義及法律角度進行解釋,并附權威來源:
指當事人自身必須滿足的條件:
雙方自願(Mutual Consent)
當事人完全自願締結婚姻,排除強迫或欺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明确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定婚齡(Legal Marriage Age)
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中國标準)。英美法系國家通常為18周歲(如英國《婚姻法》)。
▸ 來源:英國政府婚姻法指南
無禁止結婚親屬關系(Non-Prohibited Kinship)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1048條)。英美法系禁止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通婚。
無重婚(No Bigamy)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禁止再次登記結婚(《民法典》第1041條),重婚在英美法系屬刑事犯罪(如美國《模範刑法典》)。
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式:
登記制度(Registration)
中國采用登記生效主義,需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民法典》第1049條)。英美法系多采儀式與登記結合制(如英國需在特許場所舉行儀式)。
▸ 來源:中國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
公示性(Publicity)
部分國家要求公告婚姻意向(如美國部分州的"Marriage License"公示期)。
中文術語 | 英文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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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要件 | Essential elements of marriage |
實質要件 |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
形式要件 | Formal requirements |
自願原則 | Principle of free consent |
婚姻登記 | Marriage registration |
▸ 術語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違反實質要件可能導緻婚姻無效(void ab initio),如重婚;違反形式要件通常為可撤銷(voidable),如未登記(部分法域例外)。
以上内容綜合中國《民法典》、英美婚姻法權威文獻及法律詞典釋義,涵蓋婚姻要件的核心法律要素與跨法系實踐差異。
婚姻的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婚姻合法成立必須滿足的條件,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具體如下: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地區性細則,可參考《民法典》或民政部門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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