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xed jury
mix; admix; blend; compound; incorporate; interfusion; meld
【計】 mixing
【化】 admixture; mixing
【醫】 admixture;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M. et sig.; misce; mix; mixing
permixion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混合陪審團(Mixed Jury) 指在特定司法程式中,由來自不同背景、族群或社會群體的成員共同組成的陪審團。其核心設計理念在于通過多元化的陪審員構成,确保審判視角的廣泛性和裁決的公正性,尤其在涉及跨文化或敏感社會議題的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
雙語對照定義
制度性混合
部分司法管轄區(如曆史上的英國殖民地)曾強制要求特定案件需由本土居民與殖民者共同組成陪審團,以平衡權力結構(例:19世紀香港的英華混合陪審團制度)。
促進文化包容性
在多元文化社會,混合陪審團有助于理解不同文化背景當事人的行為動機,避免因文化誤解導緻誤判。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在涉及原住民習俗的案件中,傾向納入部落成員參與陪審(U.S. Courts, "Jury Service")。
增強裁決公信力
實證研究表明,陪審團構成的多樣性可降低群體盲思風險,提升判決的社會認可度(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Diversity in Jury Pools")。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法院官網《陪審團服務指南》U.S. Courts
- 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陪審團多元化條款釋義》Cornell LII
- 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員庫多樣性報告》ABA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白皮書》(2023年)
“混合陪審團”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通常對應“參審制”或“混合法庭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特征
混合陪審團由職業法官和非職業的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團隊,雙方在案件審理中共同決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種制度多見于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
職責分工模式
與英美法系的“狹義陪審制”(陪審員僅裁決事實問題,法官處理法律問題)不同,混合陪審團中法官與陪審員權力平等,共同參與案件的全流程裁決,包括定罪和量刑。
制度特點
與狹義陪審制的區别
| 類型 | 混合陪審制(參審制) | 狹義陪審制(英美模式) |
|------------|----------------------|------------------------|
| 職責範圍 | 共同裁決事實與法律 | 陪審員僅裁決事實 |
| 典型國家 | 法國、德國 | 美國、英國、中國香港 |
| 評議方式 | 法官與陪審員共同讨論 | 陪審團獨立評議 |
如需進一步了解陪審員的選拔标準或具體國家制度差異,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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