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xed personalty
mix; admix; blend; compound; incorporate; interfusion; meld
【計】 mixing
【化】 admixture; mixing
【醫】 admixture;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M. et sig.; misce; mix; mixing
permixion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混合動産(commingled movables)是民法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概念,指不同所有權人的動産因物理混合導緻無法區分或分離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2條,當不同所有人的動産混合形成新物時,若無法拆分或拆分成本過高,各原所有權人可按混合時財産價值比例共有新物。例如,甲、乙兩家糧店的小麥在運輸途中意外混合後,可能形成混合動産。
該概念的核心特征包含: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第67號指導性案例指出,混合動産所有權認定需考慮混合原因(故意/過失/意外)、标的物性質(種類物/特定物)及行業慣例等因素。例如化工原料混合案件中,法院多參照《物權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進行價值評估。
從比較法視角,英美法系将此類情形納入"accession"制度,與大陸法系的處理原則存在異同。中國法律出版社《民法典物權編釋義》強調,混合動産制度本質上平衡了所有權保護與經濟效益原則,防止因過度拆分造成資源浪費。
根據法學中的定義,“混合動産”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産因摻合或融合形成新物,導緻原物難以區分或識别的情況。其核心要件和法律效果如下:
動産之間的混合
包括固體(如水泥與水泥)、液體(如牛奶與牛奶)、氣體(如氫氣與氫氣)等物理形态的混合,甚至不同形态物質間的混合(例如金錢混合)。
不同所有權歸屬
必須涉及不同所有人的動産,同一所有人的動産混合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混合”。
無法識别或識别困難
混合後原物特征消失或難以分辨,例如兩種酒混合後無法分離,或不同産地的大米混雜。
混合動産與“附合”(動産與不動産結合)、“加工”(改造動産形成新物)不同,核心在于混合導緻原物失去獨立性且無法複原。
意義:該規則旨在解決因不可逆混合引發的所有權争議,平衡不同權利人利益,同時促進物盡其用。實際案例中需結合具體混合物的性質及法律條文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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