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der in human beings
1. 漢語法律定義
“人販子”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中轉等手段,控制并交易他人(尤其是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2. 英文對應術語
英語中,“人販子”的規範譯法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0條明确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法》第240條(刑法全文)
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
将“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定義為:“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強迫、誘騙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
來源: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人口販運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詞典釋義參考
Human trafficker: A person who illegally trades humans for exploitation.
人販子是全球性犯罪問題,其行為嚴重侵犯人權。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統計,全球每年約2500萬人 遭受強迫勞動和性剝削,其中兒童占比近30%。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如《巴勒莫議定書》)均将其列為重點打擊對象。
來源: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強迫勞動報告》(ILO Global Estimates of Modern Slavery)
“人販子”是一個漢語詞語,指以非法手段拐賣、誘騙或綁架他人,并将其販賣以牟利的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販子”指專門從事販賣人口活動的人,其行為涉及拐賣、誘騙、綁架等非法手段,目的是将被販賣者作為“商品”交易,常見于強迫勞動、性剝削等非法領域。
該詞起源于中國古代販賣奴隸的現象。古代人販子利用貧困、戰亂等社會問題,将弱勢群體販賣為奴,這種行為被視為道德淪喪和人權侵犯。
朱自清在《生命的價格——七毛錢》中揭露了人販子将生命标價販賣的殘酷現實;曹禺的《原野》也通過劇情批判了這一現象。
全球多數國家将人口販賣定為重罪。中國《刑法》規定,拐賣人口最高可判處死刑,并強調對受害者的保護(注:具體法律條款需參考最新法規)。
如需進一步了解打擊措施或案例,可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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