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複訴訟令英文解釋翻譯、恢複訴訟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rder of revivor
專業解析
恢複訴訟令(Writ of Restitution)的法律釋義
一、中文法律定義
“恢複訴訟令”是英美法系中的特定司法令狀,指法院在原告勝訴後,為執行判決而籤發的強制被告返還財産或恢複原狀的命令。其核心功能是執行生效判決,确保勝訴方權益得以實現。在中國法律語境中,雖無完全對應的術語,但類似功能體現于《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的“恢複執行程式”,即因法定事由中止執行後,依申請或職權重新啟動執行程式的情形(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
二、英文術語解析(Writ of Restitution)
該術語由三部分構成:
- Writ:指法院籤發的正式書面命令,源于普通法傳統,具有強制執行力。
- Restitution:法律上指“返還財産”或“恢複原狀”,旨在消除不當得利,恢複權益原态(引自《元照英美法詞典》)。
- 法律場景:通常適用于兩類案件:
- 物權糾紛:如非法侵占不動産後,法院強制侵占者搬離并返還房産;
- 合同違約:如租賃合同解除後,強制承租人騰退房屋。
三、與相近概念的區别
四、實際應用與權威依據
在英美實踐中,恢複訴訟令的籤發需滿足兩項要件:
- 原告已獲生效勝訴判決,且判決内容明确要求返還財産;
- 被告未主動履行,經催告後仍拒絕遵守(案例參考:Evans v. City of Bellingham, 188 P.3d 511)。
中國法下類似程式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2條,規定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經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恢複執行”,以實現判決确定的財産返還義務。
權威參考文獻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立法文本].
- 薛波(主編).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 California Civil Procedure Code § 715.010. [州立法條文].
- Evans v. City of Bellingham, 188 P.3d 511 (Wash. 2008). [判例].
網絡擴展解釋
“恢複訴訟令”是法律程式中的一項司法命令,指在訴訟因特定原因被中止或暫停後,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重新啟動訴訟程式的正式指令。以下是關鍵要點:
1.適用情形
- 訴訟中止後恢複:當訴訟因法定事由(如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不可抗力等)被中止,待障礙消除後恢複審理。
- 程式性暫停後重啟:例如因證據調取、管轄權異議等程式問題暫停,問題解決後需恢複。
2.法律依據
- 以中國《民事訴訟法》為例,第153條規定了訴訟中止的情形,第154條明确中止原因消除後應恢複訴訟。
- 普通法系中類似概念可能稱為“revival of action”,需符合當地程式法要求。
3.程式要求
- 通常需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交恢複訴訟申請書,說明中止原因已消除。
- 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裁定并通知各方當事人。
4.法律效果
- 原訴訟程式從恢複之日起繼續推進,中止前的訴訟行為(如舉證、庭審)仍然有效。
- 訴訟時效在中止期間暫停計算,恢複後繼續計算。
5.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 vs 訴訟終結:恢複針對“暫時中止”,終結則是徹底結束訴訟(如原告撤訴)。
- vs 延期審理:延期是推遲開庭時間,不中止整體程式;恢複訴訟則需重新啟動已中止的程式。
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律師或查閱當地訴訟法條文,以确認程式細節和舉證要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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