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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制度英文解釋翻譯、合議庭制度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llegiate court system

分詞翻譯:

合議庭的英語翻譯:

【法】 collegiate bench; collegiate body of judges; collegiate panel
full court

制度的英語翻譯:

institution; system
【醫】 regime; regimen; system
【經】 system

專業解析

合議庭制度(Collegial Panel System)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核心審判組織形式,指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審理案件的機制。其法律依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1. 集體決策機制——案件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需制作筆錄并由全體成員簽名;
  2. 人員構成彈性——基層法院可配置"法官+陪審員"組合,中級以上法院須由職業法官組成;
  3. 權責統一原則——2018年司法責任制改革後,合議庭可直接籤發裁判文書,但對重大疑難案件仍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在實踐層面,合議庭制度主要適用于兩類案件:

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存在本質差異,更強調專業法官的主導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統計年報,全國法院采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占比達68.7%,其中人民陪審員參審率達82.3%(來源: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

網絡擴展解釋

合議庭制度是司法審判中的核心組織形式,其定義、組成及運行機制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合議庭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審判員、陪審員或兩者共同)組成合議庭,集體審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審判制度。該制度強調集體決策,旨在通過多人協作減少個人判斷偏差,保障審判質量。

二、組成規則

  1. 人員構成
    • 可由審判員單獨組成,或審判員與陪審員混合組成,但不得全部為陪審員。
    • 成員人數為3-7人且必須為單數。
  2. 産生方式
    • 臨時組建,成員隨機抽取或指定,審判長由院長/庭長指定或由參加審理的院長/庭長擔任。

三、適用範圍

  1. 強制適用情形
    • 行政案件一律采用合議庭審理;
    • 刑事案件除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外,均需合議制;
    • 民事、經濟案件中非簡易程式案件。
  2. 審級差異
    • 一審案件可含陪審員,二審及再審案件僅由審判員組成。

四、運行機制

  1. 評議原則
    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意見需記錄在評議筆錄中。
  2. 職責分工
    • 全體成員平等參與審理、評議和裁判;
    • 承辦法官負責庭前準備、拟定庭審提綱等具體工作。

五、制度特點

  1. 動态性:成員非固定,定期輪換以避免固化;
  2. 制衡性:通過集體決策防止個人專斷和徇私舞弊;
  3. 專業性:陪審員參與可引入社會經驗,增強裁判公信力。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合議庭操作細則,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法發〔2022〕31號)。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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