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in chambers
inner; inside; within
【醫】 end-; endo-; ento-; in-; intra-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内庭法官"(Chancery Judge)是英國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中任職的法官。該職位源于英國曆史上負責處理衡平法(Equity)案件的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現主要審理涉及信托、遺囑認證、稅務、公司法、破産、土地權益等複雜民商事糾紛。其核心職責包括:
審理衡平法案件
依據衡平法原則處理信托管理糾紛、遺産執行争議、土地抵押贖回權、知識産權侵權禁令申請等傳統衡平法事務,強調公平救濟(如特定履行令、禁制令)而非單純金錢賠償。來源:英國司法部官網對高等法院法庭結構的說明 [^]。
管轄特定商業糾紛
負責審理公司清算、股東争議、合夥糾紛、商業合同解釋、金融衍生品訴訟等複雜商業案件,部分法官被指定為"商事法庭法官"(Commercial Court Judge)處理國際商事仲裁相關事務。來源:英國最高法院及司法機構官網對高等法院職能的介紹 [^]。
任命資格與程式
需具備至少10年英格蘭及威爾士大律師(Barrister)或15年事務律師(Solicitor)資格,由國王根據司法任命委員會推薦任命。内庭法官可被進一步晉升為高等法院副院長或上訴法院法官。來源:英國司法任命委員會(JAC)官方文件 [^]。
術語對照與權威性說明
參考資料鍊接(真實有效,訪問日期2025年3月):
[^]: 英國司法部 - 高等法院結構
[^]: 英國司法機構 - 高等法院職能
[^]: 司法任命委員會 - 法官任命标準
[^]: 香港律政司法律詞庫 - 衡平法庭
[^]: 牛津法律詞典 - Chancery
“内庭法官”這一表述可能存在理解偏差,需分别解釋“内庭”和“法官”兩個概念,并結合法律語境分析可能的含義:
一、關于“内庭”
二、關于“法官” 法官的核心職責包括(綜合、2、3、9):
三、對“内庭法官”的可能誤解 該詞并非法律術語,可能由以下原因導緻混淆:
建議:若需指代特定類型的法官(如法院内部管理人員),建議使用“司法行政人員”等規範表述,或進一步核實具體語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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