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iliation court
accommodate; bury the hatchet; compromise; make up; propitiate; transaction
【經】 amicable settlement; compromise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和解法庭(Conciliation Court)是司法體系中專門處理争議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特設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該機制強調在法官主持下促成當事人自願協商。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指出,這類法庭主要適用于婚姻家庭、商業合同等民事糾紛,其裁決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效力層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明确,經司法确認的和解協議可申請強制執行。程式特征包含三個階段:調解申請受理(5個工作日内立案)、中立調解員指派(具備法律資質)、和解協議司法确認(15日内完成)。
國際比較顯示,該機制與新加坡調解公約框架下的國際商事調解規則存在銜接點,特别是在跨境執行效力方面。司法部調解理論研究課題組強調,中國特色的和解法庭融合了傳統"和合文化"與現代ADR(替代性糾紛解決)制度優勢。
“和解法庭”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術語或專門的法庭類型,而是指在法庭主持下通過和解程式解決糾紛的機制。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解是指訴訟雙方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一緻意見以解決糾紛的行為。這一過程可以在法庭的調解下進行,但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完成。
法庭在此過程中主要作為中立的協調者,通過以下方式介入:
對比項 | 和解程式 | 普通訴訟程式 |
---|---|---|
主導方 | 當事人自願協商 | 法官依法裁決 |
效率 | 通常更快(無需完整庭審) | 流程較長(需舉證辯論) |
結果性質 | 調解書(可強制執行) | 判決書(強制效力) |
和解程式常用于以下案件:
“和解法庭”更準确的含義是法庭程式中的和解環節,而非獨立機構。其核心在于通過司法引導實現高效糾紛解決,既節省司法資源,也減少當事人對抗性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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