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timate expectation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legitimacy
【法】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合法可得權益”是法律術語體系中具有明确内涵的核心概念,其本質指代民事主體依據現行法律規範可依法主張、行使并受司法保護的權利與利益集合。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分析,該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legally obtainable rights and interests”(《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強調權益來源的法定性及實現路徑的正當性。
在法律構成層面,該權益包含三個要件:合法性基礎(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确立的權益保護原則)、可主張性(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列舉的各類請求權基礎)、可執行性(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實現)。美國法律協會《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44條亦将類似概念界定為“legitimate contractual entitlements”,突出其在商事領域的實踐價值。
從權益類型維度觀察,其主要覆蓋財産性權益(參照《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人格權益(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保護範圍)及知識産權(符合《著作權法》第十條權利清單)三大範疇。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2024版特别指出,完善的合法可得權益保障機制可使經濟體在“合同執行效率”指标提升17.3個基準點。
司法實踐中,該權益的實現依賴多元救濟渠道構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仲裁程式(《仲裁法》第二條)及行政申訴(《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35條更确立跨境權益的承認與執行标準,印證其在國際法層面的普適價值。
合法可得權益是指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未來能夠實現的預期權利和利益,其核心在于合法性和可得性的結合。以下從定義、構成及特點展開解釋:
合法性
指權益需由法律明确賦予或認可,例如憲法、民法典等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産權等。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權、村集體成員的土地分配權(見)均屬于法定權益。
可得性
強調權益的未來可實現性。這類利益雖在當下未實際獲得,但基于合同履行、政策保障等條件,未來能夠轉化為現實利益。例如,合同違約時,守約方可主張的履行後預期收益即屬此類。
未來性
權益的實現依賴于特定條件(如合同履行完畢、政策執行到位),具有時間上的延遲性。
合理預見性
權益需在訂立合同時或法律關系中能被當事人合理預見,例如商業合作中約定的利潤分成。
現實基礎
需具備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客觀條件,如合同已部分履行、政策已明确適用對象(中民辦教師保留村集體權益即符合此點)。
合同領域
違約賠償中的“可得利益損失”,例如供貨合同因違約中斷,買方原本可獲得的轉售利潤。
政策權益
如民辦教師轉為國家編制後,仍可依法保留農村戶籍并享受土地分配,體現了合法性與可得性的雙重屬性。
合法權益受憲法、民法典等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而可得利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通過訴訟主張賠償。若需進一步了解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合同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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